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426号
罪犯徐杰,男,1995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江西省高安市人,住江西省高安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曾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2年7月10日被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2年9月6日刑满释放。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3日作出(2014)州刑二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八万元。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2015)湘高法刑二终字第35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9日作出(2015)州刑二重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八万元(原已缴纳)。刑期自2013年9月5日起至2028年9月4日止,2016年2月1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6月14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6刑更400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20年6月19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6刑更401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22年7月25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807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服刑期至2027年2月4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罪犯徐杰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如:该犯于2022年被监狱评为“年度改造积极分子”,获改造专项奖分1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2022年2月至8月、11月至12月、2023年1月至4月、6月、8月至10月、12月,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劳动改造奖分190分。截止2024年02月表扬5次,并余4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曾被评为202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原判刑期十年以上的暴力性犯罪且有前科,属特定从严对象,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缩减其报请减刑的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杰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19日
附:罪犯徐杰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