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521号
罪犯徐喆,男,198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31日作出(2017)湘0104刑初75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喆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并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三百元(原已缴纳没收财产五万元,原已缴纳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三百元)。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刑期自2017年4月20日起至2032年4月19日止,2018年3月1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6月19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6刑更27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2022年7月25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856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服刑期至2031年3月19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罪犯徐喆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2023年4月获得2022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获奖励分10分;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2月至2023年1月、12月该犯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劳动定级为一类1级, 2023年2月该犯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劳动定级为一类3级,2023年3月至5月、7月至9月该犯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劳动定级为一类2级;2023年10月、11月和2024年1月、2月,该犯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劳动定级为一类1级;共获奖励分294分。截止2024年02月表扬5次,并余13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喆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19日
附:罪犯徐喆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