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457号
罪犯许小龙,男,195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岳阳县人,住湖南省岳阳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3日作出(2020)湘0621刑初5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许小龙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9年7月5日起至2025年7月4日止,2020年4月2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7月25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827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服刑期至2025年2月4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罪犯许小龙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22年11月、12月,2023年1月、7月、8月未完成劳动定额分别被扣考核分5分。截止2024年02月表扬4次,并余312.9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现已年满71周岁、系岳阳监狱认定的老年犯,强奸、猥亵未满十四周岁的农村留守儿童,结合以上情况综合考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许小龙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19日
附:罪犯许小龙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