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352号
罪犯严焕革,男,199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长沙县人,住湖南省长沙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9日作出(2013)长中刑未初字第0000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严焕革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执行期间原已缴清)。刑期自2012年6月20日起至2027年6月19日止,2014年12月1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9月29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6刑更1397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2018年6月14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6刑更401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2020年6月19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6刑更369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2022年7月25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655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服刑期至2024年10月19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罪犯严焕革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22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获得奖励分10分。2022年2月至12月;2023年1月至12月;2024年1月至2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奖励分366分。2023年5月24日,该犯在生活区因生产问题与他犯发生矛盾,有打人行为,情节轻微,扣考核分5分。截止2024年02月表扬5次,并余69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虽有一次扣分现象但系一般违规行为,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曾被评为202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财产性判项原已履行完毕,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原判刑期十年以上的暴力性犯罪,属特定从严对象,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缩减其报请减刑的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严焕革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19日
附:罪犯严焕革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