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阳建辉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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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7-11 14:57:02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498号

 

  罪犯阳建辉,男,196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日作出(2019)湘0102刑初53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阳建辉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责令阳建辉、吴爱辉与本院以(2019)湘0102刑初64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的被告人袁恒文共同继续退赔违法所得2540300元(本次履行财产性判项1500元)。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刑期自2018年10月10日起至2029年4月9日止,2020年4月2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罪犯阳建辉在本次评奖周期内有一次严重违监行为,即:2022年7月22日,罪犯阳建辉与同犯梁鑫因生产原因发生争吵,并动手打架,情节轻微,扣监管改造分20分;有四次一般违监扣5分劳动改造分的行为,即:2022年9月至12月,未完成定额生产任务,均扣劳动改造分5分。此外,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1月至2022年4月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加26分,2022年6月、7月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加12分,截止2024年02月表扬6次,并余13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阳建辉在本次评奖周期内虽有违监行为,但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三类罪犯,属法定从严对象,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适当延长减刑起始时间,严格控制减刑幅度,延长实际执行刑期。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本次提请减刑已延长其减刑的起始时间,并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阳建辉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21日

附:罪犯阳建辉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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