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杨俊飞减刑一案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24-07-11 14:58:54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608号

 

  罪犯杨俊飞,男,198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北省老河口市人,住湖北省老河口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9日作出(2017)云09刑初24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俊飞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16年12月27日起至2031年12月26日止,2017年11月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6月19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6刑更194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2022年7月25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737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服刑期至2030年9月26日止。
  该犯在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俊飞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该犯2021、2022年度连续被评为监狱年度改造积极分子,各奖10分;该犯2022年度被评为省改造积极分子,奖2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2月至2022年4月、2022年6月至2022年10月、2022年12月至2023年1月、2023年4月至2023年6月、2023年9月、2023年12月,该犯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劳动定级为一类一级,各奖15分;2022年5月、2022年11月、2023年11月,该犯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劳动定级为一类一级,各奖12分;2023年7月,该犯从事辅助生产岗位,劳动定级为二类二级,2023年10月,该犯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劳动定级为一类二级,各奖10分,2024年2月,该犯从事非生产岗位,劳动定级为三类三级,奖6分。截止2024年02月表扬5次,并余13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杨俊飞在刑罚执行期间积极缴纳财产性判项并已履行完毕,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因表现突出被评为2021年度、202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22年度省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毒品犯罪,对其刑罚变更需从严掌握。根据罪犯交付后的一贯表现,结合其犯罪性质、具体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综合考量,本次减刑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缩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俊飞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19日

附:罪犯杨俊飞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下辖法院

平江县法院 岳阳县法院 华容县法院 湘阴县法院 临湘市法院 汨罗市法院 岳阳楼区法院 云溪区法院 君山区法院 屈原管理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