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577号
罪犯杨开宇,男,1975年7月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湖南省华容县人,住湖南省华容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曾因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被华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5年3月23日刑满释放。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6日作出(2021)湘0623刑初19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开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本次缴纳5000元),对被告人杨开宇的违法所得1000元予以追缴(本次缴纳1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2021年6月9日起至2024年10月8日止,2022年1月2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罪犯杨开宇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该犯在服刑期间有2次违规扣分现象:2022年3月劳动定级1类6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完成本人当月劳动定额70%以下,扣劳动改造分5分;2023年8月劳动定级为1类3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完成本人当月劳动定额70%以下,扣劳动改造分5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6月至12月、2023年1月至7月、10月至11月、2024年1月至2月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劳动,整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5%以上,共获劳动改造加分123分。截止2024年02月表扬4次,并余45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虽有扣分现象,但属于一般违规行为,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有吸毒史,且系毒品再犯,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开宇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19日
附:罪犯杨开宇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