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347号
罪犯杨南良,男,195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平江县人,住湖南省平江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6日作出(2018)湘0626刑初36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南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原已缴纳6000元),责令被告人杨南良退还被害人吴拥军诈骗款人民币240000元,退还被害人田龙辉诈骗款人民币44000元,退还被害人朱勖诈骗款人民币30000元,退还被害人刘卫国、周丙林诈骗款人民币175000元。刑期自2018年1月10日起至2027年7月9日止,2018年11月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9月25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6刑更545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服刑期至2027年1月9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南良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4年02月表扬6次,并余30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该犯现已年满67周岁,经鉴定,该犯患有“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冠心病;心绞痛型”等疾病,系岳阳监狱老年犯、病犯;该犯未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结合上述情况综合考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南良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19日
附:罪犯杨南良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