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杨群亮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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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7-11 15:21:14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452号

 

  罪犯杨群亮,男,1981年7月2日出生,侗族,小学文化,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6日作出(2007)深中法刑二初字第27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群亮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执行期间已缴纳65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27日作出(2008)粤高法刑三终字第18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8月8日起,2008年9月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1月14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粤高法刑执字第66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3年1月17日经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韶中法刑执第351号刑事裁定减刑二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5年6月5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岳中刑执字第808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6年12月16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6刑更1561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9年6月6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6刑更386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22年1月20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214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服刑期至2024年11月13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罪犯杨群亮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如该犯被评为监狱2021年和2022年年度改造积极分子,累计获考核分2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在2022年1月、3月、5月、7月、9月、11月至12月,2023年2月、4月、6月至8月、10月至11月,2024年1月至2月均圆满完成劳动任务且劳动改造表现较好,累计获考核分196分。截止2024年02月表扬6次,并余9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曾被评为2021年度、202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犯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属特定从严对象,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缩减其报请减刑的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群亮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19日

附:罪犯杨群亮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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