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杨维学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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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7-11 15:23:34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475号

 

  罪犯杨维学,男,198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因犯抢劫罪,2004年8月1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8年1月刑满释放。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2日作出(2016)湘01刑初11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维学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缴纳完毕)。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1日作出(2018)湘刑终4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刑期自2016年1月29日起至2030年1月28日止,2019年11月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7月25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741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服刑期至2029年7月28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罪犯杨维学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22年1月至10月、2022年12月、2023年1月、2023年4月至12月、2024年1月至2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奖励分230分。截止2024年02月表扬5次,并余4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杨维学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积极履行财产刑判项并已全部执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但鉴于该犯有前科,且系毒品犯罪,对其减刑需从严掌握。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已延长其减刑的间隔时间,并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维学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19日

附:罪犯杨维学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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