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杨文广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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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7-11 15:24:21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419号

 

  罪犯杨文广,男,198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三穗县人,住贵州省三穗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2014年12月18日因犯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系累犯。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日作出(2019)湘0111刑初10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文广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本次已缴纳)。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6日作出(2020)湘01刑终174号刑事终审裁定,对其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7月30日起至2025年1月29日止,2020年7月24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罪犯杨文广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如:该犯2021年被监狱评为“年度改造积极分子”,获专项奖分1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2022年2月至10月、2023年2月、5月、8月、10月至12月、2024年1月至2月,该犯系生产性岗位,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劳动改造奖分187分;2022年1月,该犯系生产辅助性岗位,圆满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劳动改造奖分12分。截止2024年2月表扬8次,并余47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曾被评为2021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已积极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累犯,属特定从严对象,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其报请减刑的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文广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19日

附:罪犯杨文广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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