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杨月高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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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7-11 15:26:27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402号

 

  罪犯杨月高,男,1967年4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平江县人,住湖南省平江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曾于2001年7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平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元。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6日作出(2018)湘0626刑初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认定被告人杨月高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由被告人杨月高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丁芳枚、艾细毛、叶雪婷、叶雨婷、叶雨豪经济损失人民币33080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6日作出(2018)湘06刑终21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7月6日起至2027年7月5日止,2018年8月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月20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155号刑事裁定减刑四个月。服刑期至2027年3月5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罪犯杨月高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2022年1-2、5-8、11-12月和2023年2月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劳动能力定级为一类四级,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各奖6分。截止2024年02月表扬4次,并余47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曾有犯罪前科、未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月均消费328.76元),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缩减其报请减刑的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月高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19日

附:罪犯杨月高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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