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姚莫防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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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7-11 15:32:21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418号

 

  罪犯姚莫防,男,1962年2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平江县人,住湖南省平江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3作出(2018)湘0626刑初7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姚莫防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6日作出(2018)湘06刑终3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服刑期间,因发现漏罪,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7日作出(2021)湘0626刑初14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姚莫防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前罪敲诈勒索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刑期自2017年9月14日起至2025年4月13日止,2021年6月2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罪犯姚莫防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该犯于2023年3月10日在生产车间区域内对互监组成员杨升脱离互监组行为不制止、不报告,未履行互监组责任,被扣监管改造分2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22年4月、2023年3月、9月至12月系1类5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2022年7月、2023年2月、7月系1类4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2023年4月系1类6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完成本人当月劳动定额70%以下,分别扣劳动改造分5分。截止2024年02月共折表扬4次,并余460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积极履行财产刑,考核期内有1次严重违规,经干警批评教育,能认识到错误,并积极改正,近一年内无监管改造扣分,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考核期内有违规扣分情况,漏罪加刑,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姚莫防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19日

附:罪犯姚莫防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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