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姚同兵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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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7-11 15:36:35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358号

 

  罪犯姚同兵,男,1969年2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平江县人,住湖南省平江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曾于2007年3月3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3日作出(2018)湘0626刑初7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姚同兵犯敲诈勒索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6日作出(2018)湘06刑终3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1月16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发现漏罪,提回重审。湖南省平江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7日作出(2021)湘0626刑初14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姚同兵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前罪敲诈勒索罪所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刑期自2017年9月11日起至2025年4月10日止。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罪犯姚同兵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22年2月至10月、12月;2023年1月至12月;2024年1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奖励分220分。截止2024年02月表扬6次,并余29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积极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曾有犯罪前科、系服刑期间漏罪加刑,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其报请减刑的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姚同兵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19日

附:罪犯姚同兵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三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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