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姚永兴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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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7-11 15:37:21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574号

 

  罪犯姚永兴,男,197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平江县人,住湖南省平江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2012年4月1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汨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3日作出(2018)湘0626刑初7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姚永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姚永兴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6日作出(2018)湘06刑终3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漏罪,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7日作出(2021)湘0626刑初14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姚永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与前罪敲诈勒索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决期间已缴纳)。刑期自2017年9月11日起至2028年5月10日止,2021年7月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罪犯姚永兴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1月至8月、10月至11月、2023年1月至12月和2024年1月至2月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劳动,整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5%以上,共获劳动改造加分184分。截止2024年02月表扬6次,并余12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漏罪加刑,有犯罪前科,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姚永兴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19日

附:罪犯姚永兴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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