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叶定和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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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7-11 15:39:16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598号

 

  罪犯叶定和,男,1965年5月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9日作出(2020)湘0602刑初39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叶定和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本次缴纳5000元)。被告人叶定和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9日作出(2020)湘06刑终3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8月15日起至2025年2月14日止,2020年12月2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情况:无。
  该犯在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叶定和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被评为202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加专项加分1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2022年6月至2023年9月,该犯系非生产性岗位,均圆满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劳动改造奖分128分;截止2024年02月表扬6次,并余69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 罪犯叶定和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因表现突出被评为2022年年度积极分子,且积极履行财产刑判项并已全部执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根据罪犯交付后的一贯表现,结合其犯罪性质、具体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综合考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叶定和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19日

附:罪犯叶定和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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