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游昌来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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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7-11 15:40:39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466号

 

  罪犯游昌来,男,197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浏阳市人,住湖南省浏阳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1996年6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浏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31日作出(2016)湘0181刑初7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游昌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执行期间缴纳2000元,本次缴纳700元)。刑期自2016年4月7日起至2031年4月6日止,2016年10月2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月31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6刑更128号刑事裁定减刑九个月;2022年1月20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80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服刑期至2030年2月6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游昌来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有一次一般违监行为,即:2022年5月4日,游昌来未经允许在开水房打开水,擅自超越活动范围,扣奖励分4分。此外,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21年12月、2022年1、2022年3至12月、2023年2月至12月、2024年1月至2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奖励分224分。截止2024年02月表扬6次,并余129分。 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游昌来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虽有违监行为,但此次违监扣分属于一般违纪行为,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有前科,有吸毒史,对其减刑需从严掌握。适当延长减刑间隔时间,严格控制减刑幅度,延长实际执行刑期。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本次提请减刑已延长其减刑的间隔时间,并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游昌来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19日

附:罪犯游昌来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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