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602号
罪犯游宇辉,男,199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山西省交城县人,住山西省交城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9日作出(2021)湘0104刑初17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游宇辉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被告人游宇辉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27日作出(2022)湘01刑终40号刑事判决,维持一审的定罪部分;撤销其量刑部分。判决上诉人游宇辉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交付执行。刑期自2020年9月22日起至2027年9月21日止,2022年7月2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游宇辉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2023年1月至5月、2023年8月至9月,该犯系直接生产性岗位罪犯,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劳动改造奖分50分;2023年11月、2024年2月,该犯系非生产性岗位罪犯,均圆满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劳动改造分14分。截止2024年02月表扬3次,并余28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游宇辉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根据罪犯交付后的一贯表现,结合其犯罪性质、具体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综合考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游宇辉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19日
附:罪犯游宇辉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