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余代辉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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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7-11 15:42:36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395号

 

  罪犯余代辉,曾用名余波,男,198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遵义县人,住贵州省遵义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3日作出(2017)湘0602刑初22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余代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执行期间原已缴纳)。被告人余代辉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7年12月4日作出(2017)湘06刑终29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10月13日起至2029年4月12日止,2018年1月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6月19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6刑更340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2022年7月25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683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服刑期至2028年4月12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余代辉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2022年3月至8月、10月至11月、2023年3月至5月、7月至8月、11月、2024年2月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劳动能力定级为一类二级,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各奖10分。截止2024年02月表扬4次,并余52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财产性判项原已履行完毕,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犯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属特定从严对象,已缩减其报请减刑的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代辉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19日

附:罪犯余代辉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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