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喻一帆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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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7-11 15:43:46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407号

 

  罪犯喻一帆,男,199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9日作出(2021)湘0611刑初13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喻一帆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本次缴纳50000元)。刑期自2021年3月19日起至2036年3月18日止,2021年12月2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罪犯喻一帆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22年4月系1类4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2022年6月至2023年2月、2024年1月系1类2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2023年11月、12月系1类3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在2023年3月至6月、8月、9月系辅助生产岗位罪犯,当月圆满完成岗位劳动任务,且劳动改造表现较好,共获奖励分182分。截止2024年02月共折表扬5次,并余19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财产刑履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有吸毒史,系主犯,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喻一帆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19日

附:罪犯喻一帆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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