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袁厉冰减刑一案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24-07-11 15:51:16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411号

 

  罪犯袁厉冰,男,195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湖南省湘潭市人,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3日作出(2016)湘0321刑初17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袁厉冰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责令被告人袁厉冰退赔十八位被害人损失共计163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7日作出(2016)湘03刑终30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7月9日起至2025年9月30日止,2017年4月1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2月24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6刑更923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服刑期至2025年4月30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袁厉冰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该犯有一次扣分现象。2021年6月26日罪犯周华东在生产区擅自超越活动范围,该犯系互监组成员,负连带责任,扣考核分30分。2020年三季度、四季度、2021年一季度、三季度认真落实危险分子夹控制度,分别获奖励分50分;2022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获奖励分1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22年1月至11月、2023年1月系1类4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奖励分72分。截止2024年02月共折表扬8次,并余26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有一次监管改造扣分,属于一般违规行为,财产刑未履行,经查该犯本次考核期间月均消费105.9元,卡内余额798元,本次无全部履行的能力,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年满66周岁,系监狱鉴定的老年犯,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该犯财产刑未履行完毕,考核期内有违规扣分情况,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袁厉冰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19日

附:罪犯袁厉冰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下辖法院

平江县法院 岳阳县法院 华容县法院 湘阴县法院 临湘市法院 汨罗市法院 岳阳楼区法院 云溪区法院 君山区法院 屈原管理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