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岳建华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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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7-11 15:54:12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408号

 

  罪犯岳建华,男,1984年4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安塞县人,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9日作出(2021)湘0681刑初22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岳建华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岳建华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七万二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21年4月17日起至2032年4月16日止,2021年11月2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罪犯岳建华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22年4月系1类4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2022年6月、7月、2023年5月至2024年1月系1类3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2022年8月、9月、11月至2023年2月、4月系1类2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2024年2月系1类1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奖励分176分。截止2024年02月共折表扬5次,并余8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刑未履行完毕,经查该犯自入监以来月均消费为170.59元,截止2024年2月28日卡内余额为907.59元,共汇款1次500元,接见1次,综合该犯本次无全部履行能力,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该犯财产刑未履行,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岳建华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19日

附:罪犯岳建华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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