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港强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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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7-11 15:57:48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464号

 

  罪犯张港强,男,1997年7月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湖南省双峰县人,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9日作出(2021)湘0528刑初29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港强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缴纳)。武冈市公安局收缴的被告人张港强的涉案款项十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已上缴)。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12日作出(2022)湘05刑终3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6月23日起至2024年9月22日止,2023年2月2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罪犯张港强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23年5月、2023年7月至12月、2024年1月至2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奖励分50分。截止2024年02月表扬2次,并余14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张港强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积极履行财产刑判项并已全部执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港强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19日

附:罪犯张港强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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