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365号
罪犯张恒勇,男,199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临湘市人,住湖南省临湘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曾因故意伤害罪,2009年11月20日被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1月19日被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系累犯。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8日作出(2021)湘0682刑初1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恒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被告人张恒勇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30日作出(2021)湘06刑终17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9月10日起至2026年9月9日止,2021年9月24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恒勇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22年4月至12月;2023年1月至7月、9月至11月;2024年1月至2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奖励分186分。截止2024年02月表扬5次,并余21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积极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曾有两次犯罪前科且系累犯,属特定从严对象,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其报请减刑的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恒勇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19日
附:罪犯张恒勇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