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362号
罪犯张金林,男,1994年10月9日出生,苗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涟源市人,住湖南省涟源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曾因犯抢劫罪,于2016年11月30日被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8年12月26日释放。系累犯。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1日作出(2021)湘1382刑初25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金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已缴纳)。追缴被告人张金林违法所得人民币九百元(已履行)上缴国库。刑期自2021年3月19日起至2025年1月18日止,2021年9月2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金林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22年1月、2月、5月至7月、9月、10月;2023年1月至9月、11月、12月;2024年1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奖励分182分。截止2024年02月表扬5次,并余24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积极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累犯,属特定从严对象,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其报请减刑的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金林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19日
附:罪犯张金林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