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乾玉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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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7-11 16:00:49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479号

 

  罪犯张乾玉,男,199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洞口县人,住湖南省洞口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5日作出(2021)湘0525刑初34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乾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30000元)。对该犯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已缴纳35530.4元),由收缴机关上缴国库。刑期自2021年7月25日起至2030年1月24日止,2022年5月2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乾玉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22年11月至2023年1月、4月至5月、7月至10月、2024年2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奖励分128分。截止2024年02月表扬3次,并余58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系主犯,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乾玉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19日

附:罪犯张乾玉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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