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瑞俊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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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7-11 16:03:03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513号

 

  罪犯张瑞俊,男,198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湖北省通城县人,住湖北省通城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4日作出(2022)湘0626刑初2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瑞俊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本次已缴纳)。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刑期自2021年9月8日起至2025年3月7日止,2022年5月1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罪犯张瑞俊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023年2月23日该犯在车间与罪犯肖兴,因工具使用发生争执,有打人行为,情节轻微,扣考核分5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3年5月,该犯劳动定级为一类6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完成本人劳动定额70%,2023年10月,该犯劳动定级为一类4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完成本人劳动定额66.5%,各扣劳动改造分5分。2022年9月、10月、12月、2023年2月、8月、9月和11月该犯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劳动定级为一类4级,共获奖励分42分。截止2024年02月表扬3次,并余420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在考核周期内有一次监管改造扣分,两次劳动改造扣分,属于一般违规,经干警批评教育,再无监管改造扣分,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履行财产刑,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该犯因多次吸毒被强制戒毒,且在考核期内有违规扣分,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瑞俊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19日

附:罪犯张瑞俊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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