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天福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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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7-11 16:03:59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346号

 

  罪犯张天福,男,198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岳阳县人,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30日作出(2017)湘06刑初2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天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已缴纳)。被告人张天福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8日作出(2018)湘刑终1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4月21日起至2028年4月20日止,2020年1月1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7月25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633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服刑期至2027年11月20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天福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21年度、2022年度连续两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共获得奖励分20分。2022年2月至12月;2023年1月至12月;2024年1月至2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奖励分363分。截止2024年02月表扬5次,并余13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曾于2021年度、2022年度连续两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已积极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天福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19日

附:罪犯张天福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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