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卫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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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7-11 16:05:04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382号

 

  罪犯张卫,男,1981年7月2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湖南省岳阳县人,住湖南省岳阳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3日作出(2021)湘06刑初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卫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对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15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退缴的其他财物依法处理后抵缴违法所得,不足部分予以继续追缴。(本次缴纳罚金50万元,退缴违法所得115万元,已全部缴纳完毕。)刑期自2018年4月3日起至2033年4月2日止,2021年12月2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卫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22年8月至10月和2023年1月至3月、7月至11月系直接生产岗位超额完成劳动定额,在2023年12月和2024年1月、2月系非生产岗位圆满完成岗位劳动任务且劳动改造表现较好,共奖劳动改造分124分。截止2024年02月表扬4次,并余579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履行财产刑,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该犯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卫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19日

附:罪犯张卫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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