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新异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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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7-11 16:07:05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611号

 

  罪犯张新异,男,197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10日作出(2022)湘0111刑初39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新异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本次已履行)。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12日作出(2022)湘01刑终68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次罚金已缴纳。刑期自2022年1月5日起至2027年7月4日止,2022年8月1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罪犯张新异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有七次一般违监行为,即:2023年1月至7月没完成当月生产任务,均扣劳动改造分5分。此外,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11月、12月该犯从事直接生产性岗位,劳动定级一类四级,各奖6分;2023年8月、10月至12月该犯从事非生产岗位,劳动定级三类二级,各奖8分;2024年1月从事非生产岗位,定级为三类一级,奖10分;2024年2月从事非生产性岗位,定级为三类二级,奖10分。截止2024年02月表扬3次,并余10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张新异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且全部履行完毕,虽有多次劳动改造违监行为,但不影响整体确认其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根据罪犯交付后的一贯表现,结合其犯罪性质、具体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综合考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新异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19日

附:罪犯张新异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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