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432号
罪犯张勇,男,196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4日作出(2021)湘1302刑初9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勇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1年10月18日起至2024年10月17日止,2022年6月3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勇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在2024年2月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获劳动改造奖分6分。该犯在2022年8月劳动改造分类定级为一类六级,完成当月定额的50%被扣劳动改造分5分;在2022年9月劳动改造分类定级为一类五级,完成当月定额的67%被扣劳动改造分5分;在2023年1月劳动改造分类定级为一类五级,完成当月定额的66.7%被扣劳动改造分5分;在2023年3月劳动改造分类定级为一类五级,完成当月定额的36%被扣劳动改造分5分;在2023年9月劳动改造分类定级为一类四级,本月未完成劳动任务被扣劳动改造分5分。截止2024年02月表扬3次,并余33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虽有扣分现象,但属于一般违规行为,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侵害对象系未成年,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勇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19日
附:罪犯张勇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