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远新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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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7-11 16:13:47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374号

 

  罪犯张远新,男,198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岳阳县人,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30日作出(2022)湘0621刑初408号刑事判决,一、以被告人张远新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本次缴纳15000元);二、对扣押在案被告人张远新退缴的违法所得3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执行期间已缴纳)。刑期自2022年11月14日起至2024年10月14日止,2023年3月1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远新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罪犯,在2023年4月、11月、12月未完成当月劳动定额,分别扣劳动改造分5分。截止2024年02月表扬2次,并余3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有多次扣分,均为一般劳动改造扣分,不影响整理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财产刑履行完毕,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该犯在考核期内有多次因未完成劳动任务扣分,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远新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19日

附:罪犯张远新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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