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政锋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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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7-11 16:14:54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486号

 

  罪犯张政锋,男,198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沅江市人,住湖南省沅江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2010年10月26日因贩卖毒品罪被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9日作出(2018)湘0111刑初61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政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刑期自2018年3月29日起至2025年9月28日止,2018年9月1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9月26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6刑更700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服刑期至2025年4月28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政锋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有3次扣分现象:2023年6月因在生产劳动中违法操作规程扣考核分2分;2023年6月因完成本人当月劳动定额90%以下扣考核分1分; 2023年10月因与罪犯湛欢兴因生产原因发生争吵并动手打架,情节轻微扣考核分5分,除此之外,再无扣考核分现象。该犯2023年4月因被评为202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加考核分10分;2022年1月、2022年3月至5月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各加考核分10分;2022年10月至2023年2月、2023年4月、2023年8月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各加考核分12分;2022年6月至9月、2023年3月、2023年9月至12月、2024年2月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各加考核分15分。截止2024年02月表扬7次,并余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有3次违规扣分,均属于一般违规,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被评为2022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财产刑履行完毕,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系毒品再犯,有吸毒史,考核期间有违规,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政锋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19日

附:罪犯张政锋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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