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子康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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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7-11 16:15:56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523号

 

  罪犯张子康,男,1999年2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宁乡市人,住湖南省宁乡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22日作出(2023)湘0104刑初18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子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时已缴纳)。刑期自2022年11月22日起至2024年8月21日止,2023年5月2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子康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024年1月12日该犯在车间打扫卫生时发现电池一枚,且私自收藏未上交干警处理,在中午收工收身时被带班干警查获,扣考核分4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3年12月至2024年2月该犯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劳动定级为一类3级,共获奖励分24分。截止2024年02月表扬1次,并余33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有一次监管改造扣分,属于一般违规行为,经干警批评教育,能认识到错误并改正,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履行财产刑,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子康予以减刑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19日

附:罪犯张子康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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