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342号
罪犯赵家文,男,1969年8月1日出生,汉族,初识文字,云南省鲁甸县人,住云南省鲁甸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31日作出(2009)曲中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家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70000元(原已缴纳5000元,本次缴纳5000元)。被告人赵家文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8日作出(2009)云高刑终字第1112号刑事裁定,对其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10月2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7月1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云高刑执字第190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14年10月17日经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曲刑执字第4751号刑事裁定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2016年1月20日经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03刑更87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2018年5月24日经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03刑更1467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2020年9月25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6刑更574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服刑期至2029年9月9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罪犯赵家文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3月30日,该犯对抗管教,不服从警察指挥,扣考核分5分;2022年3月3日,该犯和同犯邱思帆在购物时发生争执打架,情节轻微,扣考核分5分;2022年3月31日,上午9点20分左右,该犯利用机位已钝化的剪刀划自己手腕,自伤自残,扣考核分10分;2023年4月3日,该犯在车间参加劳动时剪断自己机位上的电源线,企图自伤自残,被及时制止,情节轻微,扣考核分10分,并予以教育集训24天。截止2024年02月表扬6次,并余4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虽有扣分现象,且有两次为严重违反监规行为,但整体上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未全部履行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月均消费235.94元)、曾有吸毒史、考核期内有两次严重违反监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家文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19日
附:罪犯赵家文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