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赵赛军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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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7-11 16:17:43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541号

 

  罪犯赵赛军,男,198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中等专科文化,湖南省衡山县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3日作出(2021)湘0111刑初1295号刑事判决,一、认定被告人赵赛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本次已缴纳));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3615元(本次已缴纳)。刑期自2021年5月20日起至2025年2月19日止,2021年12月2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罪犯赵赛军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期间有一次扣5分:2023年8月在直接生产岗位上完成当月劳动定额70%以下。扣劳动改造分5分。但该犯在2022年6月、11月、12月、2023年1月至7月、10月至12月、2024年1月、2月,该犯超额完成劳动定额,共奖考核分140分。截止2024年02月表扬4次,并余52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考核期间有1次违规扣分,属于一般违规,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考核期间有违规扣分,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赛军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19日

附:罪犯赵赛军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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