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赵云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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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7-11 16:18:29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462号

 

  罪犯赵云,男,1981年3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临湘市人,住湖南省临湘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7日作出(2021)湘06刑初3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21年3月17日起至2031年3月16日止,2021年9月24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罪犯赵云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有两次一般违监行为,即:2022年4月罪犯赵云为直接生产岗位罪犯,劳动定级一类3级,本月未完成本人当月劳动定额70%,扣劳动改造分5分;2023年4月4日,赵云在生产车间劳动时,与罪犯汪积平因生产琐事发生争吵并动手打架,情节轻微,扣监管改造分5分。此外,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22年3月、2022年7月至11月、2023年2月、2023年4月、2023年6月至10月、2024年1月至2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奖励分110分。截止2024年02月表扬5次,并余21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赵云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暴力型犯罪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属法定从严对象,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适当延长减刑起始时间,严格控制减刑幅度,延长实际执行刑期。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已延长其减刑的起始时间,并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云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19日

附:罪犯赵云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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