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郑二国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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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7-11 16:20:53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364号

 

  罪犯郑二国,男,198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河南省伊川县人,住河南省伊川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2019)湘0111刑初10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郑二国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在案扣押、冻结、退缴的款项分别按集资额比例返还被害人;在按查封、扣押的房产、车辆等财产变价后分别按集资返还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退赔并按照被害人的集资额返还被害人(具体名单详见湘中和司鉴子(2018)第02号、第04号、第05号《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被告人郑二国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4日作出(2020)湘01刑终95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法院对郑二国的定罪部分及涉案财物的处理及责令继续退赔部分(本次履行10000元);撤销对郑二国的量刑部分,上诉人郑二国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自2018年4月16日起至2028年4月14日止,2020年12月24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罪犯郑二国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22年2月、4月至8月、10月、12月;2023年2月、4月、6月至10月、12月;2024年1月至2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奖励分158分。截止2024年02月表扬7次,并余11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三类罪犯且未全部履行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月均消费335.69元),属特定从严对象,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其报请减刑的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二国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19日

附:罪犯郑二国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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