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郑和减刑一案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24-07-11 16:22:26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449号

 

  罪犯郑和,男,1978年1月7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湖南省汨罗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曾于2013年4月1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汨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5年1月29日刑满释放。系累犯、毒品再犯。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7日作出(2019)湘06刑初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郑和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七万元(已缴纳)。被告人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1日作出(2021)湘刑终1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5月3日起至2033年5月2日止,2021年12月2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罪犯郑和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2022年2月至9月、11月至12月,2023年1月至2月、5月至12月,2024年2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考核分187分。该犯2022年2月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考核分5分。截止2024年02月表扬5次,并余33.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已积极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该犯曾有吸毒史,系累犯、毒品再犯,属特定从严对象,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缩减其报请减刑的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和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19日

附:罪犯郑和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下辖法院

平江县法院 岳阳县法院 华容县法院 湘阴县法院 临湘市法院 汨罗市法院 岳阳楼区法院 云溪区法院 君山区法院 屈原管理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