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钟平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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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7-11 16:24:52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380号

 

  罪犯钟平,男,1957年11月10日出生,土家族,大学文化,湖南省桑植县人,住湖南省桑植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8日作出(2020)湘1382刑初505号刑事判决,一、认定被告人钟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二、追缴被告人钟平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十八万元。因抗诉机关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及同案犯不服,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30日作出(2022)湘13刑终10号刑事裁定: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罚金及追缴已全部缴纳完毕)。刑期自2019年9月28日起至2024年11月27日止,2022年8月2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钟平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罪犯,在2023年6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劳动改造分5分。截止2024年02月表扬3次,并余11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有一次劳动改造扣分,属于一般违规,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年满65周岁,系监狱认定的老年罪犯,财产刑履行完毕,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钟平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19日

附:罪犯钟平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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