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钟柱生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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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7-11 16:26:48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412号

 

  罪犯钟柱生,男,196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衡阳市人,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9日作出(2022)湘0481刑初58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钟柱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本次缴纳8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六百元(本次缴纳1600元)。刑期自2022年2月21日起至2024年10月20日止,2023年1月1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罪犯钟柱生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23年3月、4月系1类6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5月系1类4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12月系1类5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完成本人当月劳动定额70%以下,分别扣劳动改造分5分。截止2024年02月共折表扬2次,并余13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有多次劳动改造扣分,属于一般违规,不影响整理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财产刑已履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本次考核期间多次劳动扣分,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钟柱生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19日

附:罪犯钟柱生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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