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周佰栋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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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7-11 16:27:55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599号

 

  罪犯周佰栋,男,198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黑龙江省肇源县人,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4日作出(2018)湘0111刑初94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佰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已缴纳),责令退赔人民币478900元(已履行)。被告人周佰栋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2日作出(2019)湘01刑终3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月5日起至2025年11月26日止,2020年1月1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7月25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755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服刑期至2025年4月26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周佰栋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2022年2月、12月,2023年1月、3月至7月、11月,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劳动改造奖分90分;截止2024年02月表扬4次,并余50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周佰栋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积极履行财产刑判项并已全部执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佰栋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19日

附:罪犯周佰栋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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