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周超减刑一案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24-07-11 16:29:16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564号

 

  罪犯周超,男,197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曾于2013年7月16日因贩卖毒品罪被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系累犯、毒品再犯。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6日作出(2016)湘0302刑初4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执行期间已缴纳)。刑期自2016年11月25日起至2025年11月24日止,2017年3月2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7月31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6刑更610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2021年7月23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6刑更397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服刑期至2025年1月24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周超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24年2月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5%以上奖考核分6分;该犯2022年2-3月、8月,2023年6-8月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5%以上分别奖考核分8分;该犯2022年4月、6-7月、11-12月,2023年2-4月、9-10月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5%以上分别奖考核分10分。截止2024年02月表扬6次,并余55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财产性判项原已缴纳完毕,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曾有吸毒史,系特定从严对象,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缩减其报请减刑的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超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19日

附:罪犯周超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下辖法院

平江县法院 岳阳县法院 华容县法院 湘阴县法院 临湘市法院 汨罗市法院 岳阳楼区法院 云溪区法院 君山区法院 屈原管理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