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周超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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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7-11 16:37:15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561号

 

  罪犯周超,男,199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6日作出(2019)湘0624刑初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超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周超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1日作出(2019)湘06刑终409号刑事裁定,维持湘阴县人民法院(2019)湘0624刑初7号刑事判决中对周超的定罪,认定被告人周超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判决时已缴纳)。刑期自2018年6月2日起至2028年6月1日止,2019年12月2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7月25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692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服刑期至2027年12月1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周超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22年2-3月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5%以上分别奖考核分8分;该犯2022年4-11月,2023年1-9月,2024年2月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5%以上分别奖考核分10分;该犯2022年12月,2023年10-12月,2024年1月因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150%以上分别奖考核分15分。截止2024年02月表扬5次,并余2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财产性判项原已缴纳完毕,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曾有吸毒史,已缩减其报请减刑的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超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19日

附:罪犯周超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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