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周宏勇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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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7-11 16:45:06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476号

 

  罪犯周宏勇,男,198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桂阳县人,住湖南省桂阳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日作出(2017)湘1021刑初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宏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50000元(执行期间已缴纳)。刑期自2016年9月26日起至2031年9月25日止,2017年4月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2月25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6刑更1266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2022年7月25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730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服刑期至2030年8月25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罪犯周宏勇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22年3月至6月、2022年8月、2022年10月、2023年1月、2023年4月至7月、2023年9月至10月、2024年2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奖励分148分。截止2024年02月表扬4次,并余55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周宏勇在刑罚执行期间积极履行财产刑判项并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但鉴于该犯系毒品犯罪,且有吸毒史,对其减刑需从严掌握。适当延长减刑间隔时间,严格控制减刑幅度,延长实际执行刑期。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已延长其减刑的间隔时间,并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宏勇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19日

附:罪犯周宏勇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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