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周胜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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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7-11 16:49:56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491号

 

  罪犯周胜,男,199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湖南省望城县人,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9日作出(2017)云09刑初40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胜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 刑期自2017年4月18日起至2028年4月17日止,2017年12月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6月19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6刑更249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2022年7月25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784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服刑期至2027年3月17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罪犯周胜在本次评奖周期内有三次劳动改造扣分,即:2022年10月、2023年1月和2023年2月未完成劳动任务各扣5分。此外,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奖劳动改造分44分,2023年5月至2023年7月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奖劳动改造分24分,2023年10月至2023年12月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奖劳动改造分18分,2024年1月、2月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奖劳动改造分16分。截止2024年02月表扬4次,并余50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周胜刑罚执行期间积极履行财产刑判项并已全部执行完毕,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毒品犯罪,需对其减刑从严掌握,适当延长减刑间隔时间,严格控制减刑幅度,延长实际执行刑期。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本次提请减刑已延长其减刑的间隔时间,并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胜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21日

附:罪犯周胜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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