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周世杰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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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7-11 16:56:21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468号

 

  罪犯周世杰,男,200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职高文化,湖北省沙洋县人,住湖北省沙洋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3日作出(2022)湘1381刑初123号刑事判决:一、认定被告人周世杰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完毕);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两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已缴纳完毕)。二、被告人周世杰所退违法所得人民币2600元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周世杰违法所得人民币13000元(已缴纳完毕)。刑期自2022年7月14日起至2025年1月14日止,2022年9月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周世杰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22年10月至12月、2023年1月至2月、2023年4月、2023年6月、2023年9月、2023年11月、2024年1月至2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奖励分68分。截止2024年02月表扬3次,并余193.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周世杰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积极履行财产刑判项并已全部执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世杰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19日

附:罪犯周世杰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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