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周雄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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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7-11 16:57:17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583号

 

  罪犯周雄,男,198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1日作出(2012)岳刑初字第3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雄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执行期间已缴纳)。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6日作出(2013)潭中刑终字第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9月13日起至2027年9月12日止,2013年12月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4月19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6刑更535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7年12月22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6刑更772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20年6月19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6刑更115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22年7月25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861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服刑期至2025年1月12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周雄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该犯在服刑期间有1次违规扣分现象:2023年9月22日,该犯私藏非监狱罪犯生活物资服务出售的物品,扣监管改造分4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2月至10月、12月、2023年1月,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劳动,整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5%以上,2023年2月至8月、2023年11月至12月从事辅助生产岗位劳动,圆满完成岗位劳动任务且劳动改造表现较好,共获劳动改造加分232分。该犯被监狱评为2021年、2022年度改造积极分子,共获专项加分20分。截止2024年02月表扬5次,并余4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虽有扣分现象,但属于一般违规行为,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有吸毒史,应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雄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19日

附:罪犯周雄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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