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朱冯涛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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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7-11 16:58:15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556号

 

  罪犯朱冯涛,男,199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高中肄业文化,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曾于2013年4月5日,因犯抢劫罪被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系累犯。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日作出(2017)湘0611刑初5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朱冯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已缴纳)。被告人朱冯涛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5日作出(2017)湘06刑终3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人朱冯涛的上诉。刑期自2017年3月6日起至2028年3月5日止,2017年11月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6月19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6刑更54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2022年7月25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697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服刑期至2027年3月5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罪犯朱冯涛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022年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奖1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11月至12月、2023年3月至7月、9月至11月、2024年1月至2月,每月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150%以上,每月分别奖15分。截止2024年02月表扬5次,并余8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曾被评为202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累犯,属特定从严对象,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缩减其报请减刑的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冯涛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24日

附:罪犯朱冯涛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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