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朱志军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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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7-11 17:02:49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580号

 

  罪犯朱志军,男,197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双峰县人,住湖南省双峰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因犯诈骗罪,2015年4月3日被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6年10月13日刑满释放。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9日作出(2018)湘0726刑初31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朱志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共同退赔被害人人民币545872.32元(判决期间已履行人民币239106.4元,本次已缴纳2000元)。被告人朱志军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日作出(2019)湘07刑终32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6月16日起至2029年6月15日止,2020年1月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罪犯朱志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该犯在服刑期间有二十次违规扣分现象:2020年8月10日该犯自伤自残对抗管教,扣教育改造分300分;2020年9月6日该犯在监舍夜间轮值时,违规抽烟,扣教育改造分20分;2023年6月8日该犯夜间轮值时不认真,打瞌睡,扣监管改造分1分;共扣监管改造321分。该犯2020年7月至12月、2021年1月至4月、2022年5月至7月、2022年9月至10月、2023年8月、10月,从事直接生产岗位,该犯未完成本人劳动定额70%,共扣劳动改造117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1月、11月和2023年1月至2月、2023年4月至6月、11月,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劳动,整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5%以上,共获劳动改造加分64分。截止2024年02月表扬6次,并余41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有一次警告处分,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六个月。又鉴于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低,且系累犯,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志军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19日

附:罪犯朱志军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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